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建工〔2018〕459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内建工〔2018〕459号
内建工〔2018〕459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为深入推进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检测)行业“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检测行为,提升检测工作质量,充分发挥检测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有效防止虚假检测对工程质量安全的严重危害,促进检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检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委托管理,规范检测市场秩序
(一)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检测业务,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建设单位作为检测业务的委托主体,应当履行对检测管理的首要责任。2019年新开工的工程,均应当由建设单位与检测机构签订书面检测合同,按照规定单独列支并及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
(二)检测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检测合同后,应当将委托合同信息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登记。2019年新开工的工程,全面实行检测合同信息登记制度。
(三)严禁建设单位与检测机构签署阴阳合同,违规将检测业务委托给不具备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的检测机构,恶意压低检测费用、压缩合理检测时间,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减少检测数量、降低检测标准。
(四)对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范围检测以及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或试验过程中弄虚作假、篡改数据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涉及的检测内容委托其它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重新检测。已无法还原抽样检测的,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对相应部位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涉及使用功能的,应当对相应部位进行实体检测。
二、规范见证取样及送检管理,确保样品真实有效
(一)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样、制样、标识、封样、送检,取样数量和方法符合相应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取样送检的样品必须能够代表母体。其中钢筋连接接头的试样(件)应当从工程实体中随机抽取;应当按照规定在现场设置标准养护室,样品的留置、养护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规定。
(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见证试样(件)的取样、制样、标识、封样、送检等过程进行见证,做好见证记录,并对见证试样(件)的代表性、规范性、真实性负监理责任;对检测不合格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严禁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和试验过程中弄虚作假;严禁施工单位串通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和试验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指使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做、代养、代送混凝土试件。
(四)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并分别由施工和监理(建设)单位进行授权。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当将取样人员、见证人员有关信息书面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检测机构,人员变更的,及时履行告知手续。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当共同将试样(件)送检,并对取样的规范性和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检测机构收样人员应当对取样人员、见证人员、所送试样(件)及其代表母体的信息牌(信息内容为:母体所属工程项目名称,材料名称、规格、批次和使用部位,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姓名等)一并拍摄照片,作为见证取样记录单的附件材料永久保存,否则不得收样。2019年新开工的工程,全面实行见证取样人员信息告知和送检现场影像留存制度。
三、强化检测过程监管,确保检测数据可追溯
(一)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检测数量、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应当按照规定留置检测试样,向主管部门报告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加强检测档案管理,单独建立检测不合格项目台账;应当加强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完善内部质量管控体系,不断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严禁检测机构以降低工作质量、出借或挂靠检测资质证书、转包检测业务、超资质检测、明显低于成本价格进行恶意低价竞争等不正当方式承揽检测业务,扰乱检测市场秩序。
严禁检测机构违反规定的检测程序、方法进行检测并出具报告;使用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检测设备或由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人员进行检测并出具报告;更改检测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未经检测出具报告。
(三)检测机构执行现场检测任务前应当将检测任务信息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报告,在现场检测过程中对关键过程留存视频影像资料,留存时间不得少于一年。2019年新开工的工程,全面实行现场检测任务信息报告和现场检测影像留存制度。
四、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检测行为
(一)明确监管职责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检测机构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由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具体实施。盟市、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测机构和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创新监管方式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以信息化监管和现场抽查为抓手,采取差别化监管和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各种监督检查。灵活运用随机抽查、飞行检查和网上巡查等模式,对虚假检测行为迅速、准确取证确认,对问题集中的检测项目开展专项整治;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选取权威检测机构对已检数据进行抽查复测;适时开展检测机构盲样送检能力验证试验。
建立全区统一的检测监管信息平台,配套并优化检测业务管理软件,实现合同信息登记、检测委托收样管理、检测全过程记录、防伪检测报告统一出具、数据更改和检测不合格等事项预警和推送、相关信息查询等功能以及检测机构基本信息、检测试验能力信息、检测人员信息、检测设备信息等动态管理功能。统一全区培训考核标准,实现在线培训和考核功能,切实提高检测人员专业基础和实操能力。
开展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建立检测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和“红黑”名单制度,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管理机制。研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要与资质管理、业务承揽、差别化监管、评奖评优等进行挂钩。
(三)加大惩处力度
对未按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并签订检测合同,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合同信息登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对签署阴阳检测合同、以明显低于成本价格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承揽检测业务的,将相应的工程项目和检测机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对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转包检测业务、转让资质证书、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四)加强队伍建设
监管人员应当依法、公正开展检测监管工作,严格执行廉政建设规定,不得非法干涉检测市场行为、插手检测市场活动。各地应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对监管人员明示或暗示推荐检测机构、选择性执法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规定追责问责,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各地应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邮箱,及时做好举报投诉处理工作。
2018年8月29日